|
||||
觀點地產網訊 :11月24日,廣州市規劃局副局長葉浩軍對最新公布的《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作出解讀。
據悉,《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於2011年9月13日經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將自2011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
《規定》明確,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申請修改的必須報規劃部門批准並經批前公示、座談會或聽證等形式,聽取利益關系人的意見。
房地產項目預(銷)售時,應當將上述規劃或平面圖的公示圖作為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的附件。申請修改的,建設單位必須先暫停預(銷)售,並取得該項目全部已預(銷)售單元買受人和建設項目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
另外,為簡化程序,《規定》指出,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建設過程中申請符合兩種情形的局部建築設計修改的,不需要申請修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可以在工程完工後直接申請規劃驗收:
一是不改變建築工程使用性質、建築外立面風格、建築物出入口、不增加建築面積、建築總高度;二是調整配套公建項目設置位置,但不減少配套公建項目面積,且符合規劃要求並取得相應配套公建主管部門或者接收單位同意調整位置的意見。
《規定》還要求,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需要延期的需在使用期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的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延期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兩年。歷史上批准過的不屬於上述三種情形的,到期後將一律不予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