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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近公佈的《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簡稱《規定》),開發商在房地產項目預(銷)售期間申請修改規劃或設計方案,必須先暫停預(銷)售,並取得全部購房者的書面同意。11月24日,廣州市規劃局副局長葉浩軍對《規定》作出解讀。
《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於2011年9月13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將自2011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是城市規劃管理領域第一部全面規範規劃行政管理行爲的程序法。
改規劃需全體購房人書面同意
現實中,市民購房後發現房子或小區配套“貨不對板”的情況時有發生,皆因開發商擅自修改規劃,沒有履行承諾。
對此,《規定》明確,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申請修改的必須報規劃部門批准並經批前公示、座談會或聽證等形式,聽取利益關係人的意見。
房地產項目預(銷)售時,應當將上述規劃或平面圖的公示圖作爲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的附件。申請修改的,建設單位必須先暫停預(銷)售,並取得該項目全部已預(銷)售單元買受人和建設項目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
調整配套位置可“先斬後奏”
爲了簡化程序,《規定》明確,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建設過程中申請符合兩種情形的局部建築設計修改的,不需要申請修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可以在工程完工後直接申請規劃驗收:
一是不改變建築工程使用性質、建築外立面風格、建築物出入口、不增加建築面積、建築總高度;二是調整配套公建項目設置位置,但不減少配套公建項目面積,且符合規劃要求並取得相應配套公建主管部門或者接收單位同意調整位置的意見。
但房地產項目如需對公建項目位置、面積等做修改,仍須申請,並先暫停預(銷)售,取得全部已預(銷)售單元買受人和建設項目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
普通臨建兩年期滿不能延期
《規定》明確,今後出現的臨時建築,必須基於“因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建設期間必須搭建、配置的輔助性、臨時性設施需要,城鄉防災減災應急需要,或者政府有其他規定允許建設的”等三種特殊情形。
而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需要延期的需在使用期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的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延期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兩年。歷史上批准過的不屬於上述三種情形的,到期後將一律不予延期。
這將意味着,如果排除延期情形,廣州現有的臨時建築將在兩年之後基本“絕跡”。(呂楠芳龔觀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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