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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調控新政在房產買賣合同中,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如何給『政策性違約』定性,目前法律界尚有分歧,有認為政策調整不屬於『不可抗力』而屬於『情勢變更』,有認為既不屬『不可抗力』也不屬『情勢變更』。
經辦此案的廣州中院二審張法官認為,房貸新政不是『不可抗力』,但是否屬『情勢變更』要具體分析。他認為,對於買受人確有證據證明純粹因受限貸、限購、禁購等調控政策直接影響而導致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的,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將其認定為『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