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
記者:在農村地區特別是城市周邊地區,『小產權房』問題突出,還有『村改居』等問題,對此如何處置?
朱留華:土地登記具有嚴肅性和權威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意見》明確要求,嚴格禁止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違規用地合法化,對於違法宅基地和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後方可登記。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要求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使用現狀,認定合法後,方可走程序並確權登記發證。對於違法違規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對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等重點工作中的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問題,要盡快完成綜合改革試驗區、農村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地區、城鄉接合部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滿足改革發展的需要。
『撤村建居』涉及問題十分復雜,必須把握三點:一是集體土地全部依法征收為國有的,農民集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二是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只能通過征收這一合法渠道;三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只能確權登記給農民集體,不能給城鎮居民委員會。對『撤村建居』後,未征收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以給下一步國家出臺相關法律政策後妥善處理該問題提供依據。
為宅基地管理改革打好『地基』
記者:怎麼處理農民宅基地這一農村土地工作的難點和熱點問題?
朱留華:對實際情況復雜的宅基地登記發證問題,《意見》規定,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之所以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注記,主要是考慮這幾種宅基地權利特殊,以同今後相關農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出臺和實施做好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