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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資料圖
中新網北京10月19日電(記者於立霄)繼限價房、經適房、 廉租房後,北京市19日公布了《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的人員,都納入了公租房准入范圍。
《通知》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包括三類人員:一是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二是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三是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能提供相應證明且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
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專門機構、產業園區通過新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渠道籌集,鼓勵社會單位、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持有、運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政府規定租金標准面向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備案資格的家庭配租。
《通知》在公租房的租金方面明確規定,按照“市場定價、分檔補貼、租補分離”原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確定。
在租金補貼方面,《通知》規定,補貼對象、標准將根據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及保障面積標准等因素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租金補貼單獨核算,承租家庭交納租金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再依照相關規定向承租家庭發放租金補貼。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用於交納租金。
《通知》在租賃合同期限上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承租人擅自改變該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結構,將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或者獲得其他住房的,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回房屋。
該《通知》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據了解,北京市從2009年開始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根據規劃"十二五"期間,將建設收購公租房30萬套以上,佔公開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60%。今年開工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為6萬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