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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轟動一時的寧夏銀川“燕京華府”合同詐騙案由銀川市中院審結,陝西中機東信公司負責人李颺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成爲近年來因合同詐騙罪遭最嚴厲處罰的房地產商。但是,十一長假前,在北京舉行的一次專家論證會上,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及中國政法大學的多位法學專家卻一致認爲,此案合同詐騙罪名不成立。李颺到底是“罪有應得”還是“無端受禍”一時間引起媒體廣泛關注。
2010年5月,李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刑事拘留,今年3月,銀川市檢察院對其提起公訴,認定的主要犯罪行爲包括:僞造項目計劃書、騙取及僞造政府公文,騙取土地使用權,以及騙取投資款、工程款、購房款並有逃匿行爲,詐騙金額超過一億元,是近年來寧夏數據最爲巨大的一起房產詐騙案件。今年4月,本案正式開庭審理,並於8月作出一審判決。隨着案情公開,一直有媒體對起訴依據提出質疑。最大的爭議在於,“燕京華府”項目建設過程中收取、拖欠借款、工程款、購房款 的行 爲, 是屬 於刑 事詐 騙犯罪, 還是 民事 經濟 糾紛 或行 政違規。
十一長假前,針對此案,舉辦了包括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張明楷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樊崇義、阮齊林、王平教授等知名法學專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有關專家對起訴書、辯護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了詳細分析。在詳細瞭解了本案案情的基礎上,經過仔細分析、充分討論,與會專家一致認爲,指控李颺合同詐騙證據不足,不能成立。
專家認爲,根據刑法第224條規定,成立合同詐騙罪客觀上行爲人所騙取的對象必須是合同相對人的財物,主觀上行爲人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從本案情況看,並不具備這兩個要件。
起訴書指控,李颺在不具備資質的情況下,僞造項目計劃書,騙取政府部門信任,爲其辦理了“燕京華府”項目土地使用權證及工程建設手續。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表示,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必須是在合同簽訂履行時就現實存在的、可計量的利益。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颺獲得的建設工程本身不能視爲合同詐騙罪所規定的財物,取得工程,即使在手段上有瑕疵,也並不屬於詐騙。
同時,起訴書指控,自2006年以來,李颺所掌控的陝西中機東信公司收取的借款、投資合作款、工程保證金、購房款,加上拖欠的工程墊款、材料款,共一億多元,皆爲詐騙所得。但是,對於這些款項是否爲詐騙所得,中國政法大學阮齊林教授表示,根據案情,李颺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通過自己投資、融資融物等手段進行工程建設,也歸還了部分借款、工程款。從所涉款物的來龍去脈看,要麼已用於工程建設,要麼以實體物(在建樓盤)的存在爲對價。因此,本案缺少合同詐騙罪的“主觀要件”所要求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基於上述理由,與會專家一致認爲,就本案而言,指控被告人李颺合同詐騙證據不足。近日,針對一審判決結果,此案被告人李颺也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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