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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
從國際經驗來看,保障房制度覆蓋建設、分配、退出與管理等多個環節,其平穩運行往往需要數十年的試錯與矯正過程。當前中國正處於保障房大規模建設啓動的初期階段,需要預警性地參照國際經驗來進行保障房制度的設立、糾錯與改進。
社會保障體系的定位決定了保障性住房應該具有兩個核心特徵:一是基本住房,即指滿足現代生活需要、符合安全衛生便利要求的最低居住標準的住房,即以滿足社會基本的、最低標準的住房需求,也是所謂的“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人人有住房”;二是政府救助,即政府通過經濟和金融政策扶持、貨幣形式補貼或者直接組織新建住房,對依靠自身努力難以解決住房困難的中低、低收入及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基本住房的相關制度性安排。這應該成爲中國保障房政策體系構建的基本出發點。
結合國際經驗,中國正處於保障房大規模建設啓動的初期階段,需要明確保障房制度運行的基本框架,這通常涉及以下四個問題。
爲何而建。任何國家無論處於什麼樣的發展階段,均需要爲低收入家庭提供最基本的住房保障,建與不建的選擇不應取決於商品房調控的需求。
爲誰而建。確定保障房覆蓋的範圍,只有確定需求邊界,才能評估供給缺口,並由此確定新建的規模。
如何建。這是一個資金匹配問題。平衡公共項目的資產負債結構的配比關係是這裏的重點,發達國家的經驗在於債券融資或資產證券化。
建後管理。即需要從政府層面解決產權歸誰、誰來維修、誰來管理的問題,從發達國家經驗看,在大規模建設基本完成之後,這應該是最難處理的一個問題。
從不同國家的試錯經驗總結,最爲關鍵的第一步是合理界定政策的初始條件,這會在很大程度避免後續矯正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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