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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人類生活的必需品,“住有所居”既涉及公民的基本生存權利,又關係到社會穩定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各國政府普遍將住房保障作爲公共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從理論分析和現實需要的角度深入認識政府的住房保障責任,是推進我國住房保障事業發展、完善我國住房保障體系構建的關鍵。
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離不開社會保障的作用。無論政治體制如何,任何政府都需要運用社會保障工具來打造社會公平和維護社會穩定。作爲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住房保障中政府責任的理論分析基礎來自於社會保障的一般理論。儘管不同理論內容在政府保障程度、保障範圍以及保障方式等方面存在激烈爭論,但都認同政府有必要對部分社會成員進行救助,提供最基本的保障。
住房是現代人類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物質條件,關係到人們安居樂業,也關係到整個社會經濟的穩定與發展。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政府,都會針對低收入住房困難羣體的住房問題採取救助措施。住房保障有兩個層面的功能:其一是幫助那些失去勞動能力的人獲得體面的生活,這是最基本的功能;其二是幫助那些暫時處於劣勢的人羣改善居住條件。
作爲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部分,住房保障是構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條件。從社會保障的理論來看,毫無疑問,政府應是住房保障的責任主體。
保障公民基本居住需求是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前提,也是住房保障最核心的功能。住房保障工作在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中承擔着重要職責。
首先,對於全體社會成員而言,居住權是其基本權利,即使是最低收入家庭,也需要居住空間。第二,住房保障有利於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住房是溫飽問題之後的民生之要,是實現人民生活全面小康的重要方面。住房保障通過合理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低收入等困難羣體的生存境遇,有利於降低社會隔離和極化程度。第三,從公共財政的角度看,公共財政支出有“提供公共服務”和“進行收入再分配”兩個功能。對於低收入羣體所提供的社會保障(含住房保障)主要屬於後者,是一種福利政策。但從引申意義上說,住房保障有助於受益者的人力資本積累和社會和諧,對整個社會經濟發展有重要貢獻,因此也具有公共品的部分特徵。
政府的住房保障責任可以概括爲財政責任和行政責任。具體包括:提供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住房保障制度設計;承擔住房保障政策的實施成本,直接或間接地提高低收入者的住房支付能力,增加可支付住房的供給;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監督保障性住房的開發建設與運營管理,保證工程項目質量,確保保障資源落實到真正需要的人羣身上。
住房問題是城鎮化過程中城市問題的集中體現,是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難題。
我國在相當長時期內仍將處於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大規模的城鄉人口遷移趨勢將在較長時期存在。初步估計,我國“十二五”時期每年新增城鎮人口約1500萬,還存在着進城農民工流動就業等特有現象。從國外相似發展階段以及當前我國住房狀況看,現階段我國全社會對住房保障的需求規模較大,這就要求各級政府付出更大的努力推進住房保障事業的發展,加快解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需要進一步認識到,現階段城市低收入羣體住房問題的解決,將有利於增加勞動力供給,推動勞動力素質提升,從而促進經濟增長,併爲產業轉型和城市經濟可持續發展積蓄力量。從這個意義上講,住房保障服務於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服務於和諧社會的構建,服務於我國現代化進程的要求。
確保包括低收入家庭在內的全體國民充分分享改革發展成果,實現全體國民“住有所居”,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快以民生爲重點的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現階段,各級政府應充分認識住房保障在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對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從土地、規劃、稅收優惠、資金支持各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努力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羣體的住房問題。(任榮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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