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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在房東在場的情況下做了“二房東”,卻又被房東以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爲由告上了法院。近日,檢察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民事抗訴案件。
2005年9月,王女士租了一間二層樓的店面開酒樓,與房東約定租賃期限4年,租金每年一次交清,先交租金後使用;在合同期未滿期間,不得中途退房,但可以轉租。因經營不善,王女士的酒店開張不久就要轉讓。周先生想租此房,王女士就將房東夫妻請來,三方商定轉租事宜。在房東的見證下,王女士與周先生簽訂了期爲2年的租房轉讓合同,期限從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然而,才過了半年,周先生就想退租。於是,他跳過王女士直接與房東辦理了退租手續。從2007年2月開始,店面一直處於空置狀態,直到2007年5月房東夫妻將店面重新出租給他人。
事後,房東夫妻要求王女士支付2007年2月至2007年5月的房屋租金5000元。至此,王女士才知道周先生退租之事,她認爲這錢不應該由自己承擔。爲此,房東將王女士告上法庭,法院判房東勝訴。判決后王女士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訴。
【講法理】
此案房屋轉租時已存在兩個租賃合同,分別爲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轉租合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次承租人應向承租人主張權利義務,次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並無合同關係。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條款中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爲合同附隨義務,而附隨義務派生自誠實信用原則,旨在更好地實現當事人利益,是一種法定義務。
本案中,次承租人周先生是跳過王女士與房東辦理了退租手續。此時,房東負有通知、協助的義務,以確保該租房不至於損失再次轉租的經濟利益。但是,房東並未通知王女士,或構成違約。所以,房東要求王女士承擔店面空置期間的租金應爲無理。
此外,房東夫妻在與王女士租賃合同期限未滿的情況下,將房屋再次租給他人,爲“一房二租”行爲,侵害了王女士的權益,或構成二次違約。(記者金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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