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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餘歲的女富商伍芳支付百萬定金準備購買房產,卻發現售房合同中開發商幾乎零責任。爲此,伍芳拒絕簽訂預售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返還定金100萬元。近日,靜安法院認定預售房合同確實不公平,伍芳拒籤並無過錯,開發商應當返還定金。
2011年4月28日,伍芳經中介介紹看中新閘路的一處新樓盤房屋並當即向開發商支付了100萬元定金。次日,雙方又簽訂了房屋預售訂單和車位訂單各一份,以總價近2000萬元的價格購買該樓盤一間建築面積221.49平方米的房屋及地下車庫。雙方約定買房以預售合同爲準,伍小姐應在5月28日前支付首付款並完成簽約,伍小姐未在約定時間與開發商簽訂合同的視爲違約,開發商有權就該房屋另行預售,且定金不予退還。
兩份訂單簽訂後,雙方約定於5月25日到開發商處簽訂預售合同。屆時,伍小姐帶着首付款,在貸款銀行僱員陪同下到開發商處準備簽約,居間商經辦人員吳某也在場。開發商向伍小姐提供了打印好的格式合同,該合同附件三約定“該房屋建築結構、裝修及設備標準”。伍小姐對此提出異議,認爲沒有約定裝修及設備品牌,要求按照樣板房明確裝修標準。
伍小姐還對合同約定中的“0%違約金”、“同期存款利率”、“0倍給予補償”等約定提出異議,認爲不公平、不合理,要求修改。當天,雙方雖經協商但仍未達成一致意見,故預售合同未能如期簽訂。
5月27日,伍小姐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房屋及車位的預訂單,返還定金100萬元。
法院認爲,2011年5月25日,伍小姐攜帶首付款並與貸款銀行僱員一同前往房地產開發商處準備簽訂預售合同,足以證明伍小姐誠意。開發商的合同文本中,涉及開發商的違約責任部分確實顯示不公平,伍小姐有理由提出異議,要求修改。當天經過磋商,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導致正式合同未能簽訂,責任不在任何一方。而在雙方簽署商品房買賣的過程中,開發商處於強勢地位,伍小姐作爲購買人則處於弱勢地位。
法院認爲,吳某出庭作證,來證明開發商當場表示沒有商量餘地一節事實,符合一手房交易市場的一般慣例,法院予以採信。在表態絕無商量餘地的情況下,伍小姐沒有與開發商再繼續磋商並無不當,不能以此就認定伍小姐是惡意毀約。現伍小姐要求解除購房及車位預訂單,雙方均同意解除,法院予以准許。
法院認定涉案糾紛,系基於定金合同解除不能歸責任何一方,遂判決100萬元定金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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