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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才能樂業。對任何國家來說,有效解決國民特別是低收入羣體的居住問題都是一個重大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問題。20世紀以來許多國家都承認僅靠市場解決不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爲滿足低收入者的基本居住需求,維護社會穩定,各國先後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與經濟體制和社會保障制度緊密相關,各國的住房保障模式、住房保障水平各具特色,但在住房保障的起源、政府擔當的責任、法律體系的構建、住房保障政策的演變等方面,大多數國家卻都具有相似性。
大規模公共住房建設起源於住房短缺
英國:英國是工業化最早的國家,也是最早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國家之一。19世紀80年代,爲應對工業化、城市化引起的城市住房問題,英國開始興建政府公寓,以優惠的價格出租給農民。20世紀40年代至60年代初,爲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造成的“房荒”,英國政府大量興建福利性公寓,以解決大量無房戶的需要。
美國: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使美國大量的抵押房產遭受剝奪,貧民窟問題日益嚴重,直到60年代二戰後住房短缺現象依舊存在,這一時期由政府出資的公共住房建設計劃在擴大住房供給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新加坡:新加坡獲得獨立後,住宅問題嚴重,有近半數的人口生活在環境惡劣的貧民窟中,1960年新加坡政府成立了建屋發展局,實施了一系列的五年建房計劃,最終成爲東南亞地區解決住宅問題的典範。
與這些國家類似,德國、法國、荷蘭、奧地利和日本等國家的住宅保障制度也都是起源於住宅短缺問題。這些國家無一例外都將“滿足城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作爲建立住宅保障制度的出發點,在住房短缺時建設大量的公共住房。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責任
住房保障是政府責任,各國住房保障制度的最大特點在於政府幹預的普遍性。儘管市場經濟國家主要依賴市場配置住房資源,但政府在住房保障制度中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儘管各個國家和地區在公共住房運營過程中政府的參與模式不同,但各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設立了相關部門,專門負責住房保障體系的構建和實施。
值得一提的是,許多國家在中央政府層面都有專門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籌集公共住房建設資金,爲公共住房建設主體提供無息或低息貸款。如美國的聯邦抵押貸款協會、英國的住房金融公司、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庫等。這些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包括政府財政直接撥款、吸收銀團貸款、發行債券等,或通過證券化吸引大量的社會資金投入。
注重完善住房保障立法
各個國家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過程中,均非常重視住房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通過制定相對完整的住房法律、法規,引導和規範各個主體的行爲。
美國:美國國會1949年就通過了《全國可支付住房法》,此後又先後通過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國民住房法》、《住房與社區發展法》等相關法律。
英國:英國19世紀80年代就制定並頒佈了《住宅法》。
加拿大:加拿大政府先後頒佈並執行了1936年的《住房所有權法案》,1938年的《國家住房法案》,1944年、1954年、1964年的《國家住房法案修正案》。
新加坡:新加坡政府自上世紀60年代公佈並實施《新加坡建屋與發展令》,頒佈相關條例,如《建屋局法》、《特別物產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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