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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和某女於1996年結婚,婚後感情和諧穩定。2007年因為拆遷,男方一家獲得了兩套拆遷房屋,均登記在男方名下。其後幾年因為種種原因,兩人之間爭吵頻發,今年上半年他們打算離婚。兩人對於離婚及子女撫養問題沒什麼爭議,問題主要在那兩套拆遷安置房。
本來經過大半年的談判,男方同意和她房產各一半,並在一個多月前,雙方已經達成了口頭協議,就差到民政局辦手續了。前幾天,男方突然反悔了,說按照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她最多只能拿到兩套房子1/4的產權。因為男方認為,拆遷時他們夫妻二人名下的房屋只有一套,男方的父母將他們名下的房屋贈與了男方,男方纔得到兩套房子。他父母贈與的對象是自己,因此贈與的房子也應當屬於個人財產。
問:本案中兩套拆遷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劉春榮律師認為:房屋以其產權證登記內容確認所有權,一般情況下,房產證登記男方的名字房子就應該是男方的。但是依照《婚姻法》的規定,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沒有明確約定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贈予所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明確表示只給某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男方的父母在將他們的房屋進行贈予時,正是某男與某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也沒有明確表示房子僅贈予男方一人。因此本案中的兩套拆遷房都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山東天正平律師事務所劉積波律師認為:某女只能取得其中一套房屋二分之一的產權,理由是: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就本案而言,在房屋拆遷前某男與某女夫妻只有一套房屋,拆遷後登記在某男名下的二套房屋,其中一套是某男父母自己的房屋置換的,應視為某男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一種特殊形式,且其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故其中一套房屋應為某男個人財產完全符合上述解釋的規定,為此,二套房屋只有一套是某男與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某女只能得到其中一套房屋的二分之一。
山東一諾律師事務所隋東律師認為:《婚姻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本案中贈與男方的房產應為男方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套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