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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小小的區國土局科長,雖然職位不高,但實權在握,大多數時間是和房產開發商打交道,也深諳生財之道———開發商找他幫忙,他不會直接索賄,而是巧妙地暗指買房差錢,開發商心領神會;看房時,他也把房產老闆約起一起去,老闆也很懂得起,又送錢。
昨日,萬州區法院披露了原萬州區國土資源局用地科科長曾必芹受賄案。曾必芹因佔有使用一輛車和受賄28萬元,被萬州區法院判刑11年。
有意無意說想買車
曾必芹今年45歲,從2005年3月到2010年9月案發,任萬州區國土資源局資產科、用地科科長。
房產老闆陳某和曾必芹走得很近,打交道的時間也比較久。2005年上半年,曾必芹經常向陳某借車。一次,曾必芹有意無意說起自己想買一輛10萬元左右的車來開,陳某也順水推舟說自己的妻弟也想買車,到時候一起去看。
當年6月,陳某安排妻弟和曾必芹一道,到萬州一家車行。曾必芹看中一款價值10.77萬元的小車,陳某的妻弟立即付款。
曾必芹並沒有立即將車開回家,車也沒有在他名下。過了幾天,他就到陳某處借車,用了之後立即還回去。
一借一還,反覆了多次,直到當年8月的一天,曾必芹借了車後再也沒歸還。他對陳某說,“反正你的妻弟開不來車,不如我來使用,所有費用都算我的。”
其實,陳某早就明白了曾必芹的意思,他也在打自己的算盤,覺得曾必芹一借一還很麻煩,乾脆買臺新車來伺候他,自己的項目也能得到他的關照。
飯桌上提買房差錢
早在2005年初,陳某要在萬州區五橋開發一樓盤,需要到萬州區國土資源局補辦土地出讓手續。他找到時任該局資源科科長的曾必芹幫忙,就這樣,兩人一來二往就成了朋友。眼看時機成熟,當年4月初,陳某來到曾必芹的家中,送上5萬元現金。
很快,陳某的房產項目通過土地出讓手續,樓盤也得以順利開工。
2006年4月,陳某以多家公司的名義購買了5宗土地,準備在萬州區五橋開發新樓盤,就找到曾必芹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但批覆一直擱置。2007年1月,陳某約曾必芹吃飯談這個事情,飯桌上,曾必芹有意無意提起自己在萬二中旁邊的住房,還差5萬元。沒過幾天,陳某心領神會提來了5萬元現金,但曾必芹不收,要他把錢存到銀行。
隨後,陳某把一張存有5萬元的銀行卡拿給曾必芹。這一次,他收了,批覆也很快通過了。
有求必應,應者收錢
2007年7月,曾必芹準備買房,就約陳某一道去看房。曾必芹有意無意地說買房差錢,陳某又領會了,幾天後到曾家送上10萬元。
曾必芹經常應邀出席房產老闆做東的飯局,他知道,去應酬肯定有好處拿,所以“每請必去”。熊某所在的公司,在萬州有兩處項目,手續都要找曾必芹幫忙。在飯桌上送上錢之後,請託之事也很快過關。
重慶晚報記者唐中明
優惠買門面算不算受賄
曾必芹曾以優惠價格購買了幾處門面房和房產,而這些是開發商爲了感謝他的幫忙而以優惠價的形式賣給他的。公訴機關指控,其中一處門面優惠了4萬元,一處優惠了3.8萬元,明顯低於市場價。而買的3套住房也明顯打折,低於市場價。
公訴機關指控這13萬餘元優惠金額系受賄犯罪,但曾必芹及其辯護律師提出這些優惠屬於房屋交易的正常市場行爲,不算受賄。
法院審理後認爲,目前房地產市場中存在大量價格優惠及打折的現狀,優惠及打折金額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不規範性。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曾必芹的優惠購房行爲屬於受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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