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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有風險,離婚需謹慎『。網友如此調侃。
8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開始實施,人們習慣上稱其為新《婚姻法》,其關於婚前夫妻共有財產的規定,引發了一陣房產證『加名熱』,許多網友對此唏噓不已,然而,其引起的連鎖效應並未因此而止,甚至蔓延到了家庭保險財產領域。據媒體報道,新《婚姻法》公布之後,不少地方的保險公司,出現了增加保單受益人或者甚至變換保單受益人的情況。
目前,在擁有良好保險意識、注重用保險進行資產配置的家庭,保費佔比可能達到家庭總收入的5%-10%,對應的保額可能配置在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總和。保險財產已經成為家庭財產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婚變發生時,保險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也顯得尤為重要了。
中德安聯保險專家建議消費者,在婚姻發生變故時應妥善處置保險資產,尚在繳費期的保單更不要盲目中斷。
就保險財產在婚姻關系破裂時如何分割的問題,《證券日報》保險周刊記者采訪了律師和業內人士。
保險財產
主要分割保單價值
井女士,是北京交通大學的老師。她的家庭經濟狀況挺好,丈夫也比較有經濟頭腦,很早就為其家庭做了非常全面的保險保障。
她告訴記者,在結婚前自己就購買一份重疾險,並未指定受益人,目前還在繼續交按期保費。婚後其家庭其他成員也購買了一些保險產品,皆為和丈夫共同出資,受益人均為孩子。
解釋三出臺後,令她比較迷惑的是,她的家庭擁有的保單,哪些屬於她個人的財產,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記者就此諮詢了北京律師協會婚姻與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李啟來律師。她告訴記者,要判定一份保單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確定財產分割的時點和保險利益發生的時點。比如,婚前一方購買的保險,受益人也為本人的話,在婚姻存續期間所享受保險利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離婚時做財產分割,保險利益則應歸屬於受益人。若婚前就保單有財產公證的話,則按照約定執行。
某公司一壽險銷售經理告訴記者,一般而言,保險條款上面都有一個指定的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則應按照默認程序選擇法定受益人,法定的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但對於在保單的受益人一欄加名的行為,他認為並無太大意義,因為投保人有權隨時更改保單受益人。即使,夫妻一方投保,另一方為受益人,離婚後投保人隨時可申請更改受益人,受益人能否享受保險利益,要看投保人的『臉色』。
北京律師協會的郎律師告訴記者,因為一份壽險保單,牽扯到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三者可能不相同,在離婚爭議的案件中,關於壽險保單的分割情況較為復雜。相對地,財產保險的分割簡單。
在離婚時,人壽險的分割實際是分割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做法有兩種:一種是退保後分割剩餘的現金價值,這種做法的問題在於保險合同終止,同時會損失一定手續費。然而這種做法,對於夫妻雙方來說都不劃算。
中德安聯的保險專家提醒,依據保險合同,大部分長期保險計劃在繳費期內退保,消費者只能退回賬戶的現金價值而非所交保費,提前退保會因此會遭受不必要的損失。特別是針對家庭設計的保險產品,本身在投保理念上就有著組合投保的高保障、低保費的優惠特點。如果退保後再各自投保,要想獲得相同的保障額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甚至更高的保費。
另一種是繼續履行保險合同,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離婚時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同時對保險合同作相應的變更。如一方給付對方現金價值的50%,同時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變更被保險人為投保人,由被保險人給付對方現金價值的50%,這些都可由雙方協商決定。而保單受益人或者投保人變更的手續並不復雜,可免去直接退保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愛情保險』捆綁銷售
愛情的風險保險能保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但這並不妨礙多家保險公司以『愛情保險『的名義推出一些捆綁夫妻雙方或全家成員的保險產品。如泰康的一張保單保全家,平安的『世紀同祥』,安邦保險公司推出的『愛情婚姻保險』系列等等。
這些所謂的『愛情保險『一是捆綁了家庭當中的成員,一是捆綁了不同的險種,包括意外險、養老險、健康、疾病等多種。
如泰康的『愛家之約『系列產品,就是以家庭為投保單位,以家庭經濟支柱為投保人,家庭所有成員均可成為被保險人的保險,涵蓋身價、意外、重疾、養老、教育、醫療保障及保費豁免、理財等多種功能。
然而,太平人壽一區域經理則坦言,所謂的『愛情保險』不過是炒作概念罷了,並不能使客戶保障情感類的風險。保險公司將其保險產品組合起來,形成一個覆蓋全部家庭成員『產品池子『,相當於薄利多銷,以家庭為單位投保,投保相對簡便,相對於分開投保,給予客戶一定的優惠,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這種保險對於新婚家庭來說愛情婚姻保險有著獨特的優勢,在相同的保險保障、同樣保額下,夫妻合保的保費可能比單獨投保要略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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