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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房博士,你好!我的女兒和女婿結婚快十年了,女婿的工作很好收入也不錯,對女兒很好,對我也很孝順。但據說最近新的婚姻法解釋出臺,規定父母爲子女買房,配偶沒份。我女兒的房子當初是女婿買的,產權上也只寫了女婿的名字。雖然女婿人很好,但我有點擔心,萬一女兒離婚,豈不是什麼都得不到?有何補救措施呢?
讀者李女士
答李女士,你好!你的來信收到,經向上海中原地產法務總監姚志雲諮詢,答覆你的問題如下:
依據新的婚姻法相關解釋,與家庭房產相關的規定或結論主要包括:除非基於特別約定,婚前購買的房屋,其產權不因婚姻關係變化而變,但離婚時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父母爲子女買房,配偶沒份。對此,社會上出現了一些應對措施。
措施一:產證上加名字。即夫妻雙方將原來登記爲一方的房屋更改爲兩人名下,這是比較直接而有效的方法。按規定,基於婚姻關係的建立,及雙方的共同意願,可以將原來登記爲一方的房屋更名爲雙方名下。手續也相對簡便,雙方帶好結婚證件、身份證件及房地產權證等相關資料,即可以到交易中心辦理。此方案雖好,但若涉及父母贈購房屋,則要考慮他們的意願,客觀上的難度不小。
措施二:夫妻間作私下約定。即雙方約定房屋歸雙方共同共有,或按一定比例按份共有,在房屋變現或者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分配收益。這是一個相對簡便、合法有效、能達到預期目的的方法。但缺點是:夫妻之間的約定,一般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產權登記一方如果擅自將房屋以合理的價格賣了,另一方不能要求確認買賣無效,追回房屋,只能要求按照約定分配房屋收益。此方案相對簡單,實踐中可行性很高,前提是登記一方同意做這樣的約定。
措施三:將房屋出售後另行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通過婚內購房的形式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方法,是在其中一方或其父母不同意變更登記人情況下的一種變通做法,成本較高。而且,如果登記一方能證明購買房屋資金來源系原來的婚前房屋或者父母贈購房屋收益,也難以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可行性不高。(劉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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