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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圖省心,黃先生在榮安琴灣小區,花166萬元買了套精裝現房。可簽了合同、付完全款後,才發現還沒入住的新房,竟有瑕疵需要維修。
“可恨的是,開發商一早就知道,卻不告知客戶。”昨天,黃先生稱開發商是“存心隱瞞欺詐”。
業主:自家住房要維修卻不知情
榮安琴灣是鄞州區一處高檔住宅,去年下半年交付。開發商榮安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爲寧波本土上市地產企業。
今年6月7日,黃先生看了房子,付了定金。8月初,黃先生簽好售房合同,付了全款。8月10日,黃先生又去新房了,卻發現有兩名工人在房內維修。工人說,他們已經進場快1個月了。這段時間內,工人修了朝北臥室的地板踢腳線,超南客廳的牆面。
因爲在房子未交付前,小區物業處放有鑰匙。黃先生特意去物業辦公室翻了“鑰匙借用登記表”。表上記錄,7月10日,有一位蔡姓人士,借用了一把鑰匙。“時間與工人提及的入場時間吻合。”黃先也給這位蔡姓人士打過電話,對方自稱是裝修公司的。
昨天下午,黃先生帶着記者又去了現場,發現又有兩名工人在修瓷磚。“可以肯定,在籤售房合同前,開發商已經知道這套房子有瑕疵。”
開發商:才付定金不需要履行告知義務
黃先生一直強調,雖然房子問題不大,但開發商未盡到告知的義務。這一點讓他無法接受。“所有的維修,都是在我不知情下進行的。誰願意花錢買套偷偷摸摸修補過的精裝房?”
昨天下午,榮安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售後服務部潘經理和馮經理,接受了本報採訪。
潘說:“這套住房設計、結構沒問題。可能是窗戶未關實,導致雨水飄進房內,牆面地板出現滲水。我們在檢查中發現了問題,爲業主利益着想,主動進行了完善。”
爲什麼不告知業主?馮說,當時黃先生還沒簽正式合同,還不是業主。“因爲不能確定對方是業主,房子還沒賣出,我們不知道通知誰。”
律師:付定金行爲發生,就可視爲合同成立
對潘和馮的說法,寧波甬建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敬偉說:“開發商抗辯的理由不成立。”
郭律師明確表示,這件事開發商絕對有告知的義務,業主也有知情權。因爲一旦業主付了定金,開發商也接受了,就意味着雙方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和責任。發生付定金行爲的同時,也就是雙方認可合同已經成立。
郭律師建議,針對這種情況,業主可以要求賠償。另外如果因爲維修導致不能按時交付的,業主可以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嚴重時,可以要求撤銷合同。(記者周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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