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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趙威主張婚房首付爲個人婚前財產,經法院調解得到婚房。離婚後,趙威母親卻一紙訴狀要求已經分手的兒子、媳婦歸還14萬元婚房首付款。面對白紙黑字的借條和兩審判決還款的結果,女方蔣琴向閔行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重新分割係爭房屋產權。
夫妻結婚產證加名
2005年,25歲的趙威與蔣琴談婚論嫁。得知趙家已爲兒子準備婚房,蔣琴提出婚後要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趙威與父母商量後,同意了蔣琴的要求。據趙威陳述,當初自己母親爲婚房首付出了14萬元,他向母親出具了一張有自己和蔣琴簽字的借條。2006年底,趙威和蔣琴登記結婚,2007年初,蔣琴的名字被加上了產證。在申訴過程中,蔣琴說,因爲辦理產證加名時自己正好上班走不開,就按照老公的要求,在一張白紙上籤了名,也就是這張白紙,最後成了借條。
協議離婚又訴還錢
婚後,蔣琴發覺丈夫與單位女同事關係曖昧,兩人爲瑣事頻繁爭吵,關係逐漸惡化。2009年3月,趙威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主張婚房首付款18萬元是他的個人婚前財產,要求判歸自己所有。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婚房歸趙威所有,房屋剩餘貸款由趙威負責清償,且一次性補償蔣琴房屋折價款20萬元。
但是,就在趙威向蔣琴支付完最後一筆折價款後,趙威的母親持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兒子及蔣琴共同歸還房屋首付的借款14萬元。訴請得到法院的判決支持。
前妻不服提出申訴
因爲白紙黑字的借條,蔣琴無法提出有力的反證,但她實在不甘心爲這筆根本不知道的欠款埋單。最終,她一紙民事申訴遞到了閔行區檢察院,主張離婚調解書對財產的分割違反了“自願原則”,要求提起再審,重新分割房屋產權。蔣琴主張,她並不確定趙威曾向其母親借款,支付婚房首付款。而且根據人之常情,如果她夫妻倆爲婚房有14萬元的共同債務,不會在離婚時同意法院將房屋判歸趙威所有,而應作爲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啓動調解達成協議
鑑於案件系家庭矛盾糾紛引起,閔行檢察院首先啓動調解程序,希望雙方當事人能接受調解結案。
在辦案過程中,檢察院民行科檢察官多次聯繫趙威,但趙始終採取迴避態度,並拒絕調解。檢察官經仔細審查案件材料,發現兩人離婚案件登記表複印件上,趙威沒有明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負有共同債務。在趙威向法院提供的13份證據中,也沒有遞交14萬元的借條。也就是說,在趙威和蔣琴的離婚案件訴訟過程中,趙威有隱瞞這筆14萬元夫妻共同債務的事實。正是趙威的隱瞞行爲,才造成了當初的調解結果。
檢察官向趙威明確了隱瞞事實的嚴重後果,基於對自身行爲的認識,趙威最終接受了調解。
爲避免兩名當事人的正面接觸,產生不必要的衝突,檢察官將男女方的家長請到接待室,分別給他們做工作。雙方父母分別代表自己的孩子,最終達成了和解協議:趙威的母親不再要求蔣琴歸還7萬元債務,蔣琴撤回向檢察院提起的申訴,一起糾紛和平收場。(文中涉案人均爲化名)(通訊員胡慧敏記者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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