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且已簽訂了合同,還能反悔並要求撤銷合同嗎?近日,薊縣人民法院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率先在本市宣判了一起此類案件,最終撤銷了夫妻雙方的贈與合同。
男子杜某訴稱,他與祁某系夫妻關係,於2008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他婚前有樓房一處,2010年,祁某強迫他寫下書面協議:杜某將一套房屋的所有權60%贈與祁某。他爲了維持婚姻關係,讓自己的婚前子女得到照顧,不得已簽了名字。但協議簽訂後,他並未達到預期目的。現要求依法撤銷房屋贈與協議,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祁某辯稱,原告所訴不實,原告贈與被告的行爲是自願的,並非被迫,該贈與行爲合法有效,不可撤銷。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係,原告在婚後將自己在婚前按揭購買的房屋所有權的60%贈與被告屬實。由於被告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故該房屋的60%所有權現尚未轉移。現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要求撤銷贈與,不違反法律規定的不準予撤銷的情形,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判決撤銷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贈與合同。(涉案人物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