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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爲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這項政策從2011年8月31日起執行。那麼,這一政策的制定有何依據?如果已經徵收的是否退稅?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針對這些與“房產證加名稅”明確後有關的疑問,記者2日進行了採訪。
一問:政策制定有何依據?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契稅。根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此次政策明確後,有些人提出這樣的疑問,將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意味着將房屋的部分權屬轉移給另一方,應屬於契稅徵稅範圍,現在免稅政策的制定有何依據?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表示:“這一次將房屋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爲共有的契稅政策定爲免徵,具有合法性,免徵並不是不徵,免徵通常是基於某些特殊考慮,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徵是徵收對象本身不是應稅行爲,不在徵稅範圍之內。”記者查閱了契稅暫行條例,其中明確,財政部規定的項目屬於減徵或免徵契稅的範圍。
二問:已徵收的是否退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放的通知,免徵契稅政策是從8月31日開始執行,那麼,此前如果已經徵收的契稅是否可以退還呢?
根據我國現行的稅收徵管法,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安體富指出,從稅法角度嚴格來看,財政部、稅務總局通知中明確了執行起始日期是8月31日,那麼開始免徵的時間也就是8月31日,也就不存在退稅之說。
三問:離婚後房屋權屬
變化是否徵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中明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爲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那麼,離婚後,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否徵收契稅呢?
記者查閱相關規定後發現,1999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批覆》中明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爲。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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