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擬再修改
舞弊者十年內不能申請保障房
羊城晚報訊記者金璐報道:今年4月,深圳市五屆人大八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修正草案,通過提高違法成本等多種措施遏制違法行為。記者從最新一期《政府公報》中獲悉,在之前修正草案的基礎上,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再次對《條例》作出修改,處罰比之前一版更加嚴厲,在保障房申請過程中不符合條件者弄虛作假,一旦被發現處罰金額將從5000元增加至3萬元。該修改條例,於公布之日起實施。
建立誠信檔案
再次修改的《條例》要求,市主管部門建立申請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單身居民檔案,記載申請、審核、輪候、配置以及不良行為等信息。
對有關當事人違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嚴重違約行為,主管部門應當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載,並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公示,同時將公示內容告知當事人所屬單位和征信機構。
征信機構應當依法將有關當事人違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嚴重違約行為納入其征信記錄。
罰款額度提高至3萬元
之前的《條例》提出,申請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或者取消其輪候資格,處5000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或者取消其輪候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現今,《條例》明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或者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補貼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3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此外,本次修改《條例》還特別增加一條,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或者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10萬元罰款,並終身不再受理其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申請;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3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已得手者罰得更重
對於那些已經通過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的,本次修改《條例》給予了更重的處罰。
條例要求,這種行為一旦被查明,主管部門應當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買賣合同、貨幣補貼協議或者責令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單位解除買賣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補貼資金。
除按照條例之前相關處罰條款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外,還要另外加處一倍罰款,同時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補收入住期間的租金或者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
出具假材料同樣加罰
在原先一版《條例》中,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僅需對直接責任人處3000元罰款。這次修改的《條例》則明確提出,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住房保障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處10萬元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除此之外,有關當事人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主管部門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若當事人涉嫌詐騙、偽造公文印章、賄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來源:金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