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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寧波9月1日電(記者何蔣勇)今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國八條)後,因對“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提高,浙江省寧波奉化的韓某將房屋的出賣方吳某夫妻告上法庭,稱首付款比例的提高使得自己不能依約辦理按揭貸款,要求解除合同,退還5萬元定金。9月1日,奉化法院一審宣判此案,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這也是今年新國八條出臺後寧波首例判決審結的退房案。
付了定金就遭遇新國八條
今年1月14日,韓某跟吳某夫妻在中介所的介紹下,簽訂了一份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約定將吳某夫妻共有第一套80平左右的房子出賣給韓某,房屋的總價款爲80萬元,於1月14日合同訂立時付定金5萬元,於2011年1月31日前支付首期購房款40萬元,餘款35萬元由中介所在代辦按揭自過戶之日起50個工作日一次性支付。
據原告韓某稱,合同訂立後,自己依約支付了5萬元的定金,但之後因被告吳某不能及時到房管部門,致使辦理相關房屋買賣簽約手續就一直拖着。想不到,半個月之後的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2011]1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由於原告屬於購買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的提高使得自己不能依約辦理按揭貸款,因此雙方的購買房屋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爲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及中介所提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返還定金50000元,卻遭對方的拒絕。今年5月18日,韓某將吳某夫妻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二被告返還購房定金50000元。
被告稱首付比例提高不足以影響履行能力
然而被告吳某夫妻則認爲,這份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合法有效,之後雖然房產政策有調整,首付款提高後,實際上原告按揭貸款的數額只相差3萬元,原告是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原告幾次來跟自己商量,並非想解除合同,而是由於新政影響,房產的相關稅費有所增加,韓某隻是想讓自己也承擔一部分。但對於稅費當初在合同裏已經明確約定,一律由買方承擔。
另外,被告還提供了一份證據,證明原告夫妻曾在2010年將個人所有的房屋出賣給了他人,現在名下沒有房產,目前購房屬於首套購房,不會受到首付比例提高的影響。
因此請求法庭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有過貸款記錄就不認爲首套住房
之後,案件承辦人也對相關銀行進行走訪調查。
據瞭解,原告韓某確實在2005年7月向銀行抵押貸款5萬元購買了一房產,貸款年限爲10年,但後已將貸款還清。目前韓某與妻子的名下均無貸款記錄,但根據房產新政的相關規定,雖然韓某已將房屋出賣給他人,且將貸款還清,但因銀行系統裏有貸款記錄,故其如今購房依然認定爲第二套房,他們可以向銀行進行按揭貸款,只是貸款的比例不高於總房價的四成,具體到本案,韓某最多隻能向銀行按揭貸款32萬元。
法院判決駁回訴請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雙方房屋買賣合同內容不違法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雖然國辦發(2011)1號文件中所規定的“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原、被告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但與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相比較,買受人韓某應給付被告的購房首付款受調控政策影響只增加了3萬元。
根據調查筆錄顯示,原告仍能向銀行按揭貸款,只是按揭貸款的數額不高於32萬元。本案中,原告韓某是因首付款提高導致其能向銀行貸款的額度降低從而要求解除合同,但並非是不能辦理按揭貸款,韓某隻要在先前合同約定首付款45萬元的基礎上再增加3萬元,就可繼續履行合同,實現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目的。
另外,原、被告當初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約定的首付款45萬元,已經佔到了總價款的56.25%,超過了在新國八條出來之前房貸政策“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的規定,由此也可以說明原告具備一定的購買能力,首付比例從50%到60%的提高不足以導致原告無法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因此,法院最終認定,原告認爲因首付款比例提高、不能辦理按揭貸款等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理由尚不充分,房屋買賣合同雙方應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障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故對原告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返還定金50000元的訴訟請求沒有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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