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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已經交納全部房款,開發商卻以賣便宜了爲由拒絕賣房。近日,南昌市民徐女士就遇到了這麼一件窩心事。“先前答應的購房優惠沒了,最後還對已簽訂的購房合同中的房價反悔,拒絕繼續履行購房合同。”
銷售總監承諾的購房優惠沒了
徐女士說,今年7月6日,她與愛人在象湖新城居住主題公園售樓部看好了一套178平方米的現房。諮詢清楚了各項事宜後,在售樓員指導下籤署了購房認購書,並向開發商“南昌平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繳納了購房定金一萬元。售樓員表示,認購書籤好後,認購方必須在3天之內付清全部房款,再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否則視認購方放棄沒收一萬元購房定金。
7月9日,徐女士來到居住主題公園售樓部簽約繳款。徐女士表示,經該售樓部銷售總監王改經理簽字同意後,只要她一次性付清房款將享受到新房總價99折的優惠,於是她當天立即與南昌平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按折扣價支付了全部購房款730579元。誰知,購房合同簽訂後的第5天,徐女士突然接到該售樓部電話,稱該房產公司領導不同意打折,因此不同意在購房合同上蓋章,需要徐女士立即補齊7306元方能辦理簽字蓋章。
“我們是誠心買房,購房款也交了合同也簽了,怎麼開發公司收到購房款後又說沒有優惠,這不是不講誠信,有意欺詐消費者嗎?”徐女士氣憤地表示,因爲小孩急需新房結婚,她不想爲了幾千元耽誤大事。次日,徐女士補齊了7306元。“售樓方也重新修改了購房合同,要求我們在修改的房價條款上按了手印,並鄭重地宣佈,所有合同全部由其拿去給公司的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後,送房管部門備案,一星期內通知領回合同。”
開發商對已簽訂合同單方毀約
可是,徐女士一家並沒有在約定時間等到領回合同的電話。8月1日,徐女士再次來到售樓部,並找到了銷售總監王改拿合同。結果,銷售部負責人聲稱:該套房買賣是因公司方面出了錯誤,在價格上賣便宜了,需要過段時間再給徐女士答覆。
在遲遲沒有得到回覆的情況下,8月3日,徐女士找到該公司銷售負責人,而該負責人卻表示,原本該房市場價要賣5000多元一平方米,由於開發公司內部出現差錯,只賣了徐女士4000多一平方米,最後公司決定合同作廢,退回房款,並承擔訂金一萬元雙倍賠償。徐女士當場拒絕了對方的提議,表示對開發公司的單方違約行爲,要求開發商首先公開賠禮道歉,然後按雙方2011年7月9日交款購房時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履行合同。在多次交涉無果情況之下,徐女士向當地工商部門投訴。
消協介入討公道
南昌縣消協工作人員在接到投訴後,對此事進行調查瞭解,但售樓部銷售總監王改卻拒絕配合消協工作人員的調查調解。南昌縣消協認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視該合同成立。鑑於南昌平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經收納了消費者支付的全部購房款,因此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南昌平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當依法履行合同,南昌縣消協支持消費者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正當的合法權益。 (趙永輝楊志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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