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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統計,2008年全市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3118件、2009年3308件、2010年3153件,2011年1至7月已受理該類型案件2244件,從受理的案件數量不難看出,此類案件是呈逐年上升趨勢。8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正式實施。記者就我市婚姻家庭糾紛案比較突出的熱點問題:按揭房、父母贈與房產問題,採訪了相關法律人士,結合案例做出評析對比。
不要將婚姻當成一場生意來做,更不能將其看成一筆交易,在這種“交換”勢態逐漸升級的時代,《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實施,實屬必然——讓結婚多些“單純”。
案例一按揭房隱患問題
2002年12月30日,家住城關區的文女士與一家房屋開發公司簽訂買賣合同,購買了一處房屋,並於同日交了首付款5萬元,後與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文女士與劉先生於2003年5月27日結婚,2003年12月3日取得了該房房產證。婚後一直用兩人的共有財產償還貸款。2009年雙方多次協商離婚,但沒達成協議,2010年文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婚生女由自己撫養,劉先生支付撫養費。劉先生對離婚及子女撫養問題沒有異議,但認爲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應屬於夫妻財產,要求進行分割。
個人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房屋屬於誰?
評析
在《婚姻法解釋(三)》出臺前,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房屋的歸屬及分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實踐不同。此案中,法官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爲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做出了房屋歸文女士所有,該房產生債務由文女士負擔,文女士給付劉先生共同財產房屋的補償費用30萬元。
新解釋:第十條對這一問題首次做了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爲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爲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聲音: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斌斌說,這一條款的明確,符合物權法物權變動的基本法理;同時照顧到了目前婚姻糾紛中房產糾紛較多的現實,爲法官提供了一個極具操作性的條文。
案例二父母贈與房問題
張先生和王女士2004年6月23日登記結婚。2006年兩人看中了位於七里河區一處房屋,張先生的父親全款爲兩人買下了這套房,房屋登記在其兒子張先生名下。2009年,夫妻兩人因爲瑣事開始鬧矛盾。2010年8月,王女士起訴到法庭,要求離婚,並分割房屋。張先生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分割房屋。張先生稱,購房款是父親借給自己的,而且房產證的產權人是自己,還在法庭中出示了自己給張某打的借條。李女士卻表示,當時張某是自願出資給夫妻兩人買房的,不是借而是贈與,而且丈夫打借條的事情自己從不知道。雖然房屋產權人是張先生,但該房屋是在兩人婚後購置的,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個主張是借款,另一個主張是贈與,該出資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評析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父母婚後的房屋出資認爲如果沒有明確贈與一方的,則將房屋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法院認定該出資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新解釋:在解釋三的第七條做了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案如果發生在8月13日之後並且根據新的解釋進行判決,房屋就應當判令屬於張先生的個人財產,王女士無權進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婚後父母出資購置不動產認定爲子女的個人財產有一個前提條件,即該不動產登記在個人名下。如果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那麼仍然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聲音:金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祖國認爲,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已有規定,只是沒有具體到房產這種個案,這充分說明房產已成爲百姓生活的重要財產。 (記者張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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