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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區鄭先生:本人在2008年與前妻一起以我的名義申請了“兩限房”,2010年10月,該房已經交付使用。但2010年12月,因感情不和我們離婚。經法院判決,我自願放棄了該房,房歸女方所有。2011年8月我再婚,並且符合申請“兩限房”條件。請問,我還可以繼續申請“兩限房”嗎?有什麼政策呢?
市住建委:您好,現就您所提問題回覆如下:按照《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經審覈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只能購買1套限價商品住房,已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員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的相關規定,由於您已配售過限價商品房,您再婚後,也不能再申請限價商品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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