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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的出臺讓婚姻與房子再次成爲議論焦點。
裏面有多個條款涉及房產確權。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子歸誰?婚後父母出資爲子女買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司法解釋一一回應。而記者則請來業內人士以及律師,對各種房子確權問題作出較通俗的解釋。作爲處理婚姻財產分割深專家、熙典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羅列軍向記者坦言,由於80後衝動性婚姻的增多,新規顯然有利於實際購房的一方。
釋疑1
婚前父母獨資一次性付款買房,兒媳婦沒份
個案:小吳結婚的時候,由父母出資200萬元一次性付款購置了一套100平方米的物業。後來因爲雙方感情不和,決定離婚。根據新的婚姻法,小吳的妻子能否取得部分產權呢?
解讀: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爲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爲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羅列軍律師解釋說,這點也跟《婚姻法》有了比較大的變化,“以前是說,婚姻存續間取得的財產,包括來自一方或雙方的父母,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以後,個人財產的範圍有了明顯擴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錢買的房,產權登記在女兒名下,那麼這套房就明確是女兒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財產。”他直言,這顯然有利於實際購房的一方。按照小吳的案例,由於小吳的父母是一次性付款購買了房子並贈予了小吳一個人,所以便算是離婚,小吳的妻子無法取得產權。
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是一方在婚前交了首付款,辦理了貸款手續,而婚後兩人共同償還貸款,離婚時認定房產歸產權登記方。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釋疑2
男方父母出資,房產證只有兒媳,另一方也有權分割
個案:張先生於2007年與宋某結婚,去年,在老家做生意的父母出資150萬元爲購置了一套88平方米的二手房。籤買賣合同時,考慮到限購政策,張先生的妻子提出產證先辦在她一人名下。現在兩個人面臨感情危機,準備離婚時,妻子竟然提出這套房子既然登記在她的名下,認爲是張先生的父母自願贈與她個人的,而張先生則無權分割。因此,張先生想請問律師:這一說法對嗎?
解答:律師認爲,張先生妻子宋某的說法是錯的。如果婚後父母出資,房產證辦理在夫妻兩人名下,視爲是對兩人的贈與;如果房產證辦理在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視爲對自己一方的贈與;如果房產證辦在另一方名下,也視爲是對雙方的贈與。
所以,“便算是產證辦在張先生妻子一個人名下,應視爲父母對你們雙方的贈與,你當然有權分割這套房子”。
釋疑3
丈夫隱瞞妻子賣房,妻子討不回來房子
個案:霍女士問:丈夫李某,不久前隱瞞自己,把夫妻共有的一套199平方米的房子出售後把錢拿去做生意了,現在生意虧本,霍女士也想離婚,想問律師,自己能否把房子追回來不賣了。
解釋:新規規定: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很多人肯定要問,那配偶的權利怎麼保護,新規說了,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不過,律師也認爲,追討在事實上是很難操作的,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既然是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房產證兩個人的名字都要有!“建議以前沒名字的,都早點去加個名字!”記者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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