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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2日正式公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這一將於13日施行的司法解釋針對當今社會婚姻家庭糾紛中的主要問題爲人民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據。
民政部今年剛發佈的報告顯示,從近五年情況看,離婚人數逐年上升,年平均增幅爲7%,2010年全國依法辦理離婚手續的有267.8萬對。逐漸攀升的離婚率也帶來了不少問題。
婚前貸款買的房婚後配偶有份兒嗎?親子關係訴訟中當事人拒絕鑑定怎麼辦?父母爲子女結婚買的房,會成爲兒媳婦或女婿的財產嗎?……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對這些問題做了詳細解答。
(本組綜合新華社電)
首次明確婚前購房在離婚時歸屬
司法解釋第一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孫軍工說,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爲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
《婚姻法解釋(三)》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爲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同時,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爲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
司法解釋還指出,如果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父母給婚後子女買房屬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12日發佈了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解釋規定,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司法解釋的第七條明確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孫軍工說,這樣的規定從我國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繫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爲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以登記瑕疵爲由申請婚姻無效應複議
在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時,婚姻關係是否有效呢?現實生活中,常常有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中存在瑕疵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一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婚姻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進行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材料有瑕疵等。在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時,如果同時欠缺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內,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但對僅有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以婚姻登記中的瑕疵問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條關於婚姻無效的四種規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如果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結婚登記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爲無效,不僅擴大了無效婚姻的範圍,也不符合設立無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這次解釋就第一次明確了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爲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應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鑑定者將敗訴
《婚姻法解釋(三)》明確規定,在親子關係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鑑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後果。孫軍工說,由於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DNA鑑定技術被廣泛用於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係證明。這種親子鑑定技術簡便易行,準確率較高。在處理有關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係,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鑑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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