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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囤積土地、擅自變更容積率、捂盤惜售、哄擡房價及其他嚴重違法開發行爲,最高可處以3萬元罰款。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對房地產商的資質和開發經營行爲進行了規範。徵求意見截止到9月10日。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爲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資質等級。未取得資質證書的開發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而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含新增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應當申請暫定資質。其中,一級資質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二級及二級資質以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可以承擔建築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承擔業務的具體範圍由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滿足註冊資本、既往開發項目、工程合格率、專業人員數等條件,方能獲取資質等級。其中,四級資質的貨幣形式註冊資本也不得低於100萬元。而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二級資質及二級以下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查標準中的註冊資本、管理和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更高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超資質開發等,限期改正,並處以5萬到10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另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經營過程中,如果發生囤積土地、擅自變更容積率、捂盤惜售、哄擡房價及其他嚴重違法開發行爲的;所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出現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在開發經營過程中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羣體投訴並經覈實負有主要責任的,相關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作出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處理,並可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
針對徵求意見稿,北京中原地產三級市場總監張大偉表示,意見稿從整體上規範了開發商的企業行爲,對房地產業的發展具有良性指導作用。但是,部分標準定得過低,不足以對開發商構成震懾。“按照目前的房價,一、二線城市的單套房款就能超過100萬元,以此作爲開發企業四級資質等級的註冊資本門檻,明顯過低。而囤地、變更容積率、捂盤惜售、哄擡房價等違規行爲,最高只處以3萬元的罰款,更是無法對開發商構成威懾力,建議按照項目總銷售額的一定比例罰款。” (趙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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