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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發布《建築節能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要求建築設計施工開發等環節降低能耗
本報訊(記者李華良)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不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耗熱量指標等基本信息的,主管部門最高可罰5萬元,情節嚴重的,其資質證書將被吊銷。昨天,建設部發布了《建築節能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條例》要求建設單位,應按照建築節能標准委托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降低建築節能標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建築節能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等。
對於施工單位,《條例》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保證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志上注明的能耗指標符合建築節能標准。
施工人員對牆體材料、保溫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條例》要求建築物應當安設分戶分棟用熱計量、室內溫度調控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公共建築還應當安設用電分項計量裝置;未安設的,建築物不得竣工驗收。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溫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熱量指標、節能措施及其保護要求、節能工程質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