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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介紹,根據2009年南寧市出臺的經適房管理辦法,“經適房保障面積標準爲套型建築面積60平方米,家庭人員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積標準爲套型建築面積80平方米”,鑫利華小區是南寧市調整經適房分配套型後的第一個樓盤,結合上述辦法和國家對經適房分配的有關要求,最終確定對單身人員購房面積進行限定,將大房子留給家庭成員多的申購對象。在這種情況下,316名登記了70—82平方米戶型的“一人申購戶”被分配到70平方米以下的戶型裏,但這類戶型只有107套房,參加選房的200多人因爲順序編號靠後失去了選房資格。
她認爲,這一決定符合相關法規和要求,也通過購房提示和相關通知告知了經適房申購者,雖然這些申購戶於7月12日進行了報名申購,但《報名須知》明確規定此次報名“僅作爲申購戶購買住房面積的意向調查,今後的開盤選房以主管部門審批確定的選房方案爲準”,並不意味着報名成功即能購買自己意向的套型住房。
專家:出臺新規應有法可依、及時公佈
記者瞭解到,雖然這些申購戶已經與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進行了多次協商,但目前還沒有達成一致,南寧房產部門已將小區開盤時間延後,但相關負責人表示仍將堅持實施新規。
針對這一事件,廣西壯族自治區委黨校副教授盤世貴在接受“中國網事”記者採訪時認爲,南寧市有關部門在此次事件中的做法沒有履行好公共服務應該做到的公開、透明、及時的要求。
他表示,一方面,政府出臺任何規定都必須有法可依,即使是根據上級精神和形勢變化做出的調整,也應先出臺明確的管理法規,另一方面,在出臺新的辦法、法規之後,也應及時向社會公衆發佈、提前讓公衆知曉理解,並告知實施時間,而不能臨時突然間就付諸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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