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趙大娘去世前,確定自己住的房屋由七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繼承。誰知這七人卻因這套房屋打了三年官司。
2000年,趙大娘購買了河西區一套獨單,該房是半福利分房,按相關規定屬限制買賣房屋,不能辦理產權證。因此,趙大娘僅與房主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並未辦理過戶手續。2002年底,趙大娘因病去世。去世前立下遺囑,房屋由七個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繼承。隨後,該套房屋由外孫子女二人居住。2008年,另外五個孫子女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居住該房的兩個外孫子女告上法庭,請求判定按照趙大娘遺囑繼承房屋。但由於房屋權屬問題尚未明確,導致案件審理中止。時隔三年,河西區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五個孫子女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對房屋按總價值35萬元進行析產分割,並由趙大娘的小孫子出資30萬元給其他6個共有人均分。
法庭上,趙大娘的外孫子女不同意孫子女的訴訟請求,其辯稱,房屋現由自己居住,由於別處無房,如果對房屋進行析產分割,自己將無處居住。
據調查,2008年五個孫子女因繼承一案曾將外孫子女告上法庭。由於當時外孫子女與原房主均否認房屋買賣的事實,房屋權屬問題尚未明確,法院中止案件的訴訟。隨後,五個孫子女與原房主就房屋所有權糾紛一案起訴,請求法院依法確認房屋歸趙大娘所有。因趙大娘已去世,五個孫子女將訴訟請求變更爲確認房屋歸趙大娘的七個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共同共有。法院一審判定房屋歸趙大娘的七個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共同共有,待房屋具備所有權登記條件時,原房主應協助七人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宣判後,原房主不服,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重審,最終維持一審判決。
本案日前重新開庭恢復審理後,經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評估,該房屋現價爲41萬元。趙大娘的五個孫子女不同意按照修改價格進行析產分割,而主張按照自報價35萬元進行析產分割,並由趙大娘的小孫子出資30萬元給其他六個共有人均分。趙大娘的孫子女以無房居住爲由不同意析產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爲,房屋是趙大娘的七個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共同共有的財產,七人對公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五個孫子女主張對房屋進行析產分割,符合法律規定。孫子女五人不同意按照評估價格進行析產,而是主張按自報價格,外孫子女不予認可,且不同意析產分割。鑑於此,五個孫子女要求按自報價格進行析產分割的主張,法院認爲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法院認爲,若按照評估價格進行析產分割,由趙大娘小孫子出資留購,違背了五個孫子女的意願,顯然不妥。因此,法院認爲現在尚不具備析產分割的條件,應待具備析產分割條件後再行解決。根據以上情況,一審駁回了趙大娘五個孫子女的訴訟請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