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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王某欠我1000萬元,約定2009年9月1日前還清,王某於同年6月1日以一幢樓房抵押並進行登記。同年8月1日,王某因欠李某1000萬元被李某訴至法院,王某敗訴,人民法院對王某已做抵押的樓房進行查封。後法院拍賣得款1200萬元。對這1200萬元,我與李某是否有受償順序,我能實現多少元債權?
郭彥衛律師解答:依據《擔保法解釋》第55條的規定“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本案中,由於您對樓房享有抵押權,故您的債權優先於李某的債權受償。對12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優先償還您的債權後,剩餘200萬元用於償還對李某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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