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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房屋買賣過程中,經常有房屋中介公司在中間牽線搭橋,充當居間人的角色,向委託人彙報相關信息,促成交易後收取中介費。然而,如果最終交易沒達成,這個中介費該怎麼算呢?
北京的王先生委託了一家中介公司幫他買房,結果,不但因爲限購令的出臺,房沒買成,還被中介告上法庭索要7萬元中介費。昨天(28日)下午,北京東城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居間合同糾紛。
原告鑫尊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訴,去年12月他們促成了被告王先生與房屋出賣方許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同時三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服務合同》,但被告拒不支付費用。此次提起訴訟就是索要被告應支付的中介費7萬元,還有違約金35700元。但被告方強調,他們手裏的居間合同,沒有房屋出賣方許先生的簽字,合同還沒成立。
被告代理人:居間合同就得有買賣雙方、中間人三方簽字,如果缺少一方,我認爲都不成爲居間合同。
對此,原告代理人認爲,瑕疵不影響合同效力。
原告代理人:被告持有的合同沒有出賣人沒有簽字是合同瑕疵,不影響合同成立,原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受合同效力的約束,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佣金。
爲證明自己的觀點,原告鑫尊公司向法庭出示了自己手持的居間合同文本,上面簽字齊全,包括房屋出賣方許先生的名字。
原告代理人:居間合同和買賣合同是同時簽訂的,三方都在場,而且我公司的居間服務合同是一個制式的格式合同,買受人本人在合同上簽字。
一式三份的合同,原告的簽名齊全,被告的卻只有兩個簽名。到底是一時疏忽,還是另有蹊蹺?法官孫京瑞當庭宣讀了鑑定書。
孫京瑞:委託中天司法鑑定中心文書鑑定意見書,分析說明,上述剪裁和樣本上許某簽字特徵是本質的,反映了不同人的書寫習慣。鑑定結論:上述剪裁許某簽名字跡不是本人所書寫的。
法院據此判決認爲,居間合同的成立要體現三方意願,本案中由於缺少第三方的意願,居間合同不成立,對三方沒有約束效力。
審判長陳立如:現原告根據未成立的《房屋買賣居間服務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居間服務報酬及相應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王先生本以爲已經勝訴,誰料審判長話鋒一轉,判決王先生付錢。
陳立如:鑑於被告王某與第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原告鑫尊公司介紹成交,該合同雖未履行,但是原告鑫尊公司付出了一定的勞動,基於公平原則,被告王某理應支付一定的報酬。
法院最後判決王先生支付原告鑫尊公司5000元中介費,而訴訟費、鑑定費共計5300多元由原告承擔。同時,那個僞造的簽名給原告來了進一步的處罰。
陳立如:原告向法庭虛假陳述並提供經其僞造的證據的行爲,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違反了當事人法定的訴訟義務,也妨礙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鑫尊公司罰款兩萬元。
法院經過大量的審判實踐發現,目前房產中介市場魚龍混雜,兩個問題非常突出,一種情況,中介公司的不誠信、惡意毀約,損害了買賣雙方的利益,另一種情況是買賣雙方在中介公司提供居間服務後,拋開中介,私下達成協議,這又損害了中介公司的利益。
那麼在居間合同案件中,廣大消費者存在哪些認識誤區?該如何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呢?
審理了大量居間合同案件的法官王子龍建議,消費者在進行房屋買賣時要找正規的中介公司,一定要仔細閱讀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間合同格式條款,做必要的專業諮詢。
王子龍:社會公衆有一個特別大的誤區,總是認爲居間合同就是你幫我把房買了或賣了,而且行爲要達到交易成功的階段,我才同意給你錢。而實際情況,基本上是全部居間公司在居間合同裏,約定支付居間費的條件都不是成交達成,而僅僅是促成交易,買方賣方買賣合同的簽訂。
法官還提醒消費者:不要輕信房源搶手,價格最低的描述,不要在沒有研究相關法律規定和合同內容的情況下,急於掏錢。(記者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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