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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惠州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披露,惠州市人爲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點佔總數的77.8%,其中房地產商過度劈山開地建房所形成的災害隱患尤爲突出。據悉,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市區尖峯山嘉逸園住宅在建小區現場看到,開發商大量劈山進行建設,劈切山體高度達到50多米。並已出現了部分崩塌現象,其災害隱患對羣衆安全的威脅讓人擔憂。(《南方都市報》7月28日)
“愚公移山”的故事,想必人人耳熟能詳,儘管愚公鍥而不捨的精神令人欽佩,但是,真的不懼“移山”之苦,願意效而仿之的人,其實並不多見。如此看來,不願意受到地形的限制和束縛,不惜“劈山建房”的開發商,稱之爲現代“愚公”,的確是當之無愧。
事實上,這年頭的開發商當然不會不懂“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道理,既然山景房能賣上更高的價錢,開發商更青睞臨山的地塊,也就不難理解。至於“劈山建房”,毫無疑問要比平地上蓋房付出更高的代價和成本,但是,開發商之所以願意“劈山建房”,顯然不會只是爲了體驗一下當年“愚公”的心情。
君不見,雖然開發商只獲得了34萬多平方米土地的,但實際上開發面積卻達到了37萬平方米,這多出來的3萬平米,既然不能隨便佔用鄰居的,想必只能來自“劈山”所得,而放在土地價格高企的背景下,既然“劈山建房”有利可圖,甚至還獲益相當不菲,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開發商版的“愚公移山”得以上演,也就並不意外了。
乍一看來,此山是我劈,建的房似乎也該歸我所有,並由我來賣,但問題在於,劈山建房的開發商不僅逾越了開發的邊界,違背了規劃,更破壞了自然山體,導致了生態問題甚至地質隱患,如此“劈山建房”與其說是愚公精神的體現,毋寧說是“爲了利益故,規則皆可拋”。而按理來說,相關的監管部門,顯然不應該對於規劃的界限毫不知情纔是,對於開發商違規“劈山建房”,監管部門是否存在失職,也同樣需要追究責任。
無論如何,“劈山建房”不能因爲既成事實,便成爲既得利益,無論是對於違規越界開發,還是對於生態危機以及地質隱患的賠償,現代“愚公”恐怕都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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