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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劉先生通過黨報熱線QQ諮詢,去年底,他與開發商簽訂了一份商品房預售合同,預付了房款,但未辦理預售登記。今年初,得知開發商已將這套房屋出售給陳某,陳某現在辦理產權證併入住。請問該如何主張權利?
記者諮詢法律人士瞭解到,開發商上述行爲屬違約。對此,《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根據上述規定,劉先生可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也可解除合同要求賠償。但這套房屋已由陳某佔有,且陳某支付了全部款項,取得產權證,劉先生與開發商之間的合同事實上無法履行,只能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記者趙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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