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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銷售人員只強調該款產品年收益率鎖定在6%,對自動贖回條款所附帶的前提條件卻隻字未提,因爲過去也買過這家的產品,收益還過得去,出於對該銷售人員的信任,我忽視了評估整體市場風險。”李繼明說。
西南財經大學信託與理財研究所研究員方益認爲,2011年上半年銀行理財產品發行數量的激增,看似設計“花樣百出”,實則同質化日趨嚴重,且不同銀行間的地盤爭奪戰也呈白熱化。在考覈壓力驅動下,部分銷售人員爲了提高業績,向投資者片面誇大產品收益,隱瞞潛在風險。
記者以儲戶身份隨機走訪了廣州幾家商業銀行,當表明想購買理財產品時,各家銀行的客戶經理均笑臉相迎,熱心推薦;但當記者提出需要一款理財產品的詳細說明書回去仔細研究一番時,受訪的幾家銀行客戶經理的回答則大同小異:有什麼不清楚可以口頭解釋,銀行也提供簡單的產品介紹小冊子可以拿回去看,但詳細的產品說明只有協議書上有,必須在購買產品簽訂協議的時候纔看得到。
須進一步細化風險管控條款
一些專家認爲,近年來,通過購買理財產品實現資產保值增值逐漸成爲民衆重要的投資選擇之一,銀行理財市場的規範發展與投資者的利益息息相關。銀監會適時出臺《辦法》將有效整治部分商業銀行在宣傳、銷售理財產品過程中存在誤導銷售以及錯誤銷售現象。但執行環節的一些具體措施還需進一步細化,才能保證落實效果。
廣東深天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鄭緒華認爲,《辦法》需制定對誤導、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的具體處罰措施。鄭緒華指出,香港雷曼迷你債券風波、美國銀行支付1.5億美元和解針對美林的集體訴訟都表明,銀行必須對其售賣的理財產品承擔連帶責任,這有助於提高銀行業的社會責任,確保消費者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銀河證券研究員孫建波說,《辦法》多次提到要對顧客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風險測評,但卻未對測評的具體標準進行規定;同時,僅以資產高低來劃分客戶級別、判斷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方式也顯得比較簡單。孫建波認爲,好的政策一旦缺乏標準勢必難以執行,加之現在各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的操作上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很容易爲道德風險開綠燈。
此外,理財產品說明書中應明確區分產品的收益類型,讓客戶明白知道自己購買的到底是保本浮動收益的理財產品還是非保本浮動收益,或是保本保收益的產品類型。而不應用“本產品爲保證收益類理財產品,或者保證本金,且預期收益不能實現的概率極低”這類模棱兩可的表述去誤導消費者。
“投資者不是專家,銀行必須恪守職業準則,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才能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責任的雙贏。”鄭緒華說。(記者王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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