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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關負責人26日表示,已下發通知明確:非上海戶籍居民家庭持《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購房的,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日期須符合“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累計繳納滿12個月”的規定,補繳的不予認可。這意味着上海叫停一些非戶籍購房者通過補稅等手段規避限購的行爲,進一步規範限購政策的執行。
上海此次下發的《關於加強本市商品住房銷售行爲監管嚴格執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還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嚴格按照住房限售有關規定開展銷售、經紀業務,認真核對購房人戶籍、婚姻、個稅或社保繳納證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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