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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於7月22日正式印發實施(以下簡稱《意見》)。針對農村土地非法買賣現象問題,《意見》提出兩個“禁止”: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非法購買宅基地建房,違者予以沒收。禁止變相通過聯營合作、入股等形式建設“小產權房”、出售“小產權房”,違者予以沒收或拆除。 《意見》出臺後,受到全省社會各界和人民羣衆的歡迎,爲更好地讓大家全面、準確地瞭解和掌握《意見》提出的各項政策措施,昨日上午,省政府召開新聞發佈會,邀請省住建廳、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的負責人,就大家關心的村鎮規劃的編制和審批、農民建房應辦哪些手續等問題進行詳細解讀。
村民自建房一戶宅基地不得超175平方米
《意見》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劃撥宅基地用於住宅建設,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審批村民分戶申請時,既要充分考慮村民正常、合理的建房需求,又要從嚴掌握分戶條件,控制宅基地過快增長。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後,再申請劃撥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在全省農村土地確權和宅基地確權發證方面,《意見》提出要力爭在2012年上半年完成宅基地確權發證工作。宅基地確權後,由於村鎮規劃和村民拆建、重建等原因,需要調整宅基地形狀、朝向和位置的,可按等面積在原址或村莊規劃區內其他位置進行置換,並重新核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符合歷史發展規律和相關要求的,給予發放確權證。
自建住宅超過300平米應申請施工許可證
《意見》指出,在村、鎮規劃區內建設學校、幼兒園、衛生院、商業服務等公共設施,居民自建三層(不含三層)以上住宅,以及投資額在6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工程所在地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建設項目報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備案。
農村住宅建設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由村民向戶口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報鄉鎮人民政府審覈,按批次報請市縣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組織興辦鄉鎮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鄉鎮企業的,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嚴禁在個人承包地內建房葬墳開礦燒磚瓦
《意見》還指出,村鎮規劃應安排足夠的預留地,確保農民分戶建房和其他生產生活需求,解除農民後顧之憂。村莊規劃確定的非建設用地,除架空電線、高架軌道以及地下管線等基礎設施項目經批准後可以安排外,只能安排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農田水利設施、農業種植設施、田間農業綜合服務站以及必須的市政基礎設施等輔助設施,不得建設商店、餐飲、住宅等任何非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項目,不得利用農業生產輔助設施變相進行房屋開發建設;嚴禁村民在個人承包地內從事建房、葬墳、開礦、毀田打坯、燒磚瓦等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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