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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市民湯女士致電本報新聞熱線2600000稱,她於2009年在大運河經濟港購買了一套門市房,購房合同上寫着2010年4月份交房,但至今,她依然沒拿到屬於自己的房子鑰匙。
“這都拖了一年多了,還沒見到房子鑰匙,也去找好幾次了,但一直都沒解決。”24日上午,湯女士告訴記者,籤購房協議書的時候是2009年的五六月份,之後她便把該交的房款全部交上,本是等着完工後能拿到新房鑰匙,可眼看着已經超出交房日期一年多的時間,新房的鑰匙依然沒到手。
在溫州服裝城經營一家服裝店的王女士也有着和湯女士一樣的煩惱。記者從王女士和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上看到,王女士購買的房子是大運河經濟港21號樓的一間商業房,在交付期限的約定中,記者看到,出賣人應當在2010年4月6日前交房。據瞭解,根據有關規定,如果出賣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逾期超30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若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合同繼續履行,自合同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湯女士指着合同裏的條款告訴記者,當時買的時候房價是每平方米4900元,現在住宅用房每平米的價格也超出5000元了,退房肯定是很心疼,也不合算。“只要儘快把房交了,再按照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就行。”
24日上午,記者在三八路鐵路橋西側看到了湯女士購買的大運河經濟港的樓盤,樓體主體建設均已完工。“已經過了交房期一年多了,爲何還沒交房呢?”對記者的疑問,售樓中心一銷售人員告訴記者,樓盤在開發建設及交房過程中需要走很多程序,目前他們也正在忙着進行相關程序及手續的辦理,不是所有業主同時交房。
提及拖延交房日期的違約金,該工作人員稱,當時是開發商和業主之間的雙方協議,業主可以自己帶着合同去售樓中心進行諮詢。(記者高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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