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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設的認定及處罰職能將整體轉移到城管部門。近日,廣州市法制辦在官方網站公開徵求市民對《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意見。《草案》對城管查處違法建設的權限作出了比較大的調整,城管將全面負責違建查處。
按照《草案》規定,城管執法機關將全面負責違法建設查處工作。而此前,廣州市的違法建設管理由規劃部門和城管部門共同負責,規劃部門負責違法建設的認定,城管部門負責違法建設的認定和處罰。
“此前兩個部門負責容易導致責任不清晰,產生相互推諉的情況,而且規劃負責認定,城管只能被動等待,導致行政效率低下,致使違法建設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草案》明確了城管部門爲違法建設查處的主體,違法建設的認定及處罰將整體轉移到城管部門。而城鄉規劃部門則應當與城管執法部門建立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等規劃許可信息共享平臺,城管將利用此平臺對違法建設進行認定。
-《草案》規定,城管執法部門發現在建違法建設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建設,對已經停止建設或者已建成的違法建設的,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拒不停止建設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自來水、電力企業採取不予供水、供電等措施制止違法建設。
-《草案》規定,對難以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可以通過在違法建設現場張貼公告以及在執法機關網站發佈通告的形式督促違法建設當事人接受處理,通告期限不得少於15日。通告期限屆滿後當事人仍拒不接受處理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報經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強制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設。
-《草案》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對違法建設單位處以20萬元以上、對違法建設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記者田恩祥、通訊員魏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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