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小區廣告收入該進誰的口袋?日前,市房地局在答覆市政協相關提案時表示,商業廣告收入已成爲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的重要來源,將結合上海住宅小區的實際狀況,加強對住宅小區公共部位廣告經營的管理。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利用公用部位經營的行爲將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隨着廣告業的發展,不少小區都被植入了廣告。市政協委員鄧日燊發現,電梯、地下停車場等小區公共部位都成了熱搶的廣告位,但業主們對於廣告費的收入明細及去向還處於“糊塗狀”。
鄧日燊算了一筆賬:一箇中檔的新小區,商業平面廣告一般每年每塊收費500到800元,若以每個電梯內有3塊廣告牌,一個小區有40部電梯計算,再加上小區內車位出入口的大廣告牌和地下停車場的廣告,一箇中檔小區內的商業平面廣告收入一年約有10萬元左右。高檔小區由於廣告的發佈商可以針對高收入人士進行鍼對性的產品發佈,支付的廣告費可能更高。而在老公房小區,設在居民樓大門上的商業廣告也不鮮見。
根據國務院2007年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利用物業共同部位、共用設施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鄧日燊認爲,這意味着小區公共區域的商業廣告收入應屬於業主,但目前這部分收入使用情況尚不明晰,有時甚至被物業列入了自身的收入和利潤中,導致業主利益受損。市房管局在答覆中表示,目前上海對小區公共收益有着一整套規範,明確利用物業共用部分獲取的收益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對於公共收益,業主委員會及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該每半年至少公佈1次專項維修資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由於小區公共部位廣告是近年來出現的,許多業主並不知曉廣告收入屬於公共利益範疇,導致部分物業公司有機可乘。鄧日燊建議行業協會出面規範小區物業的經營和運作,物業公司須在業主同意的區域內投放廣告,廣告內容範圍也應由業主討論通過;同時,物業公司應將廣告收入向小區業主公佈,並由業主決定如何使用。
對此,市房管局表示將通過新聞媒體、網絡論壇、小區宣傳欄等形式,將住宅小區公共部位廣告經營的決策程序、收益歸屬以及涉及的相關主體權利義務進行宣傳普及;同時進一步加強行業監管,通過行政監管和行業協會自律,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業主大會決定對小區公共部位規範經營,對公共收益及時入賬、按時公佈。對於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利用公用部位經營的,予以查處,並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