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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7月13日)舉行的市政府新聞發佈會上記者獲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將於10月1日起施行。有趣的是,該《辦法》內容一經發布,便引起了滬上大型中介集體大吐苦水,認爲其中多條針對中介經紀機構內容並不合理。
該《辦法》中除了對於羣租的認定頗受矚目外,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相關規定也吸引了不少人的關注。其中規定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訂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爲辦理,如未辦理,經紀機構將可能面臨最高3萬元的處罰。
對此21世紀不動產上海銳豐法務總監尹新民就認爲並不合理。他指出,作爲租賃合同的法律主體,承租者和房東有義務按規定進行備案登記、中介方也有義務配合雙方完成備案登記,但非合同主體的中介方無法替代承租者和房東做出備案登記行爲。
他提出,一旦有承租者和房東不配合進行備案登記,卻將相應處罰放到中介方上就顯得不合理。此外,《辦法》中對備案登記的費用承擔未作明確規定,可能在執行中會產生爭執。
而對於《辦法》中關於不得對租賃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賺取差價,也有中介人士提出了不同意見。上海中原地產研究諮詢總監宋會雍就表示,“差價”不都是非法和骯髒的。
宋會雍認爲在目前的租賃市場上,賺取差價作爲一種市場行爲是很多中小中介賴以生存的收入來源,主要的表現形式爲包租代理。而這一行爲也獲得了多數房東的默許,特別是一些房東在外地、國外時,可以爲房東解決親自管理房屋的一些麻煩,這種“全權代理,溢價分成”的運營模式有切實的市場價值。
“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爲中介在價格落差中有收益,就等於侵害了承租人。”但他同時也表示,這種差價的賺取信息應該向房東公開,否則就涉及欺詐成分。“但承租人是否知曉並沒有意義。”(記者朱正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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