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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在第1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天下午,上海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顧長浩以及上海市住房保障與房屋管理局副局長龐元就《辦法》的主要內容以及貫徹實施具體工作向記者做了的介紹。通過對市民的意見徵求,此次審議通過的《辦法》相對於《辦法》(徵求意見稿),做了一半以上的條文修改,條文數量也從31條增加爲37條。
《辦法》排除了適用於此規章的兩類特殊情況:社會保障性住房租賃和傳統公有住房租賃。上海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顧長浩特別指出:保障性住房在承租人條件、租金標準、禁止轉租等方面的法律規制不同於市場化房屋租賃,而傳統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轉租行爲已經市場化,具體制度規範將由上海市房屋管理部門另行制定規範性文件。
《辦法》明確了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並根據條塊結合、行業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明確了公安、工商、質監、稅務、計生以及各區縣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各部門的主要職責。
《辦法》在進一步明確了出租房屋的必備條件,限制隨意調整租金、收取租賃保證金金額,以及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的同時,還進一步明細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在規範經紀機構的中介行爲等方面也都作出了明確規定,規範了租賃行爲和市場,本着均衡保障原則,維護了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上海市住房保障與房屋管理局副局長龐元就《辦法》的具體修改款項做了重點說明。
此辦法將於10月1日正式施行,具體制度規範將由上海市房屋管理部門參照此規章,另行制定規範性文件。(記者周強實習記者陳飛伶陳軼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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