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打擊投機、投資買房,針對高房價,國家多部委再次打出“組合拳”,展開了新一輪樓市調控,矛頭直指多套房購房者。 作為“新五條”、“新國八條”、限購、限貸、銀行加息等是層出不窮,外加各地遏制房價上漲、相關限制購房措施的陸續出臺,使得大多數手頭攥有閑置資金的投資客一時間只能望房興嘆。為了應對政策,一些購房者試圖用“借名買房”的方式規避高首付或“限購令”。 在中央頒布了‘新國八條’、‘限購令’以後,希望通過鑽政策的空子,投機買房的人還想盡了亂七八糟的法子。”諸如:找個臨時的掛靠單位,補交養老保險獲取購房資格;假離婚假結婚謀取購房資格;以單位名義購房,再轉賣個人;制造虛假訴訟,以資抵債牟取房產等等伎倆。 其實,諸如此類的借名買房現象在現實中屢見不鮮,因借名買房出現的糾紛也層出不窮,筆者就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作簡要分析並提出相應的防范建議。 一、借名買房的原因分析 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並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實際出資人為何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產權呢,一般是出於以下原因。 (一)規避法律或者政策。購買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最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再比如,已經擁有住房的居民以他人的身份證登記購買房屋,以規避“限購令”關於不得購買第二或第三套住房的規定。 (二)貪圖便宜享受優惠。比如,只有具有城鎮戶口的在崗職工,纔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沒有資格辦這種貸款,於是以別人的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還有單位建集資房的,價格實惠,但單位員工卻沒有經濟實力,單位有明文規定,集資房只對本單位員工出售,所以購房人與員工私下簽訂買房協議,以該員工的名義先簽訂購房合同,所有房款均由購房人支付,並另外給該員工一定的轉讓費,待到房產證下來以後,再根據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給債權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 (四)簡便手續,減少稅費。比如,父母為了逃避將來有可能開征的遺產稅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購買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