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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於9月1日實施的《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工程質量責任、驗收和質量保修等方面均做出規定,更好地呵護百姓安居。
《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外牆保溫、門窗和地下室外圍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為五年。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銷售的商品房保修期,自交付購房人之日起計算,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條例》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未按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使用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的;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 此外,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者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記者馬庚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