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國土房管局下發《關於調整2011年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通知》,新的繳存基數和比例自7月1日起執行。調整後的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市2010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12897元)。
根據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市、區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新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爲2010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人員按首月工資總額)。市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老職工,只調整繳存基數,自2011年1月1日起補繳,繳存比例暫不調整,仍按14%執行;區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老職工,只調整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暫不調整。此外,市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新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按30%執行;區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新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低於30%的,可根據條件上調繳存比例,但最高不超過30%。
除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外,有條件的單位可自2011年7月1日起,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爲2010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低於30%的,可根據條件調整繳存比例,但最高不超過30%。調整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主管區、縣、局住房委員會或房改領導小組批准,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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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補充,兩者基本特徵相同,都是一種長期的住房儲金,用於職工的住房消費,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強制性的,而補充住房公積金爲自願繳存;從繳存範圍來看,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範圍在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的基礎上增加了限制,規定只有足額繳納稅款的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及其所屬職工纔可以參加補充住房公積金。(記者胡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