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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過了19年的房屋買賣,因房主突然發現“買賣違法”,要求買主退房遭拒絕後,一紙訴狀將19年前的買家告上法庭,昨悉,青山區法院一審判決,城鎮居民不能購買小產權,買家劉某必須將房屋退還。
1992年,武鋼職工陳某將青山區廠前的80平米私房賣給在漢居住的河南城鎮居民劉某,當時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今年,陳某得知小產權房買賣法律禁止屬於無效,要求劉某搬出,但劉某認爲是房屋買賣,拒絕搬出。
劉某在法庭辯稱,90年代購買房屋後,就向土地規劃部門申辦了建房許可證,他是房子的惟一合法所有權人,他買房時向原告支付了13500元,購房價格與當時買賣房屋的價格是一樣的,價格合理;房屋買賣是原告自願的。
經法院審理查明,訴爭房屋屬農村房屋,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繫,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法取得或變相取得,原被告的口頭協議買賣標的屋不僅是房屋,還包括與之相關聯的宅基地使用權,由於房屋和土地的不可分離屬性,被告名義上是買房,實際也買下了土地的使用權,原告處分房屋的同時也處分了宅基地,損害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是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兩人的口頭賣房協議違法違規,屬於無效協議。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應返還房屋,原告應退還購房款。(記者萬勤實習生彭惠雯陳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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