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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幾位在加盟店工作的職工前來本報投訴。他們反映,由於店方使用的是品牌輸出
方的牌子,他們有的不知情,有的雖然知情,但總以為,既然是行業大品牌在背後作支橕,
權益方面還是有保障的。但沒想到,一旦產生爭議,加盟店與職工翻臉時,他們的權益卻因
為企業屬於加盟而時常處於不利地位。
挺著懷孕的大肚子,在高溫天氣裡,季女士再次找到本報記者,敘述了她的不幸遭遇。
這位本市戶籍的女職工,2009年學校畢業後,進入外資企業,工作一年後,跳槽來到福
美來不動產居友體系門店,擔任秘書。由於老板沒有與她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
她主動辭職。到了去年12月下旬,該企業又找到她,希望她加盟企業,共創輝煌事業。
在老板承諾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她於今年1月1日,再次進該門店工作。
可是,老板依然沒有兌現承諾,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是成了泡影。
到了今年3月,她懷孕後,老板娘要求她走人,她不願意,雙方遂引發勞動爭議。
記者多次與老板聯系後,老板表示,小季處於懷孕期,企業確實不能夠解除她的勞動關
系。但企業願意與她一次性了斷。但前提是要求不能太高。如果要求太高,他寧願關門。
聞知老板有惡意關門的嫌疑,小季坐不住了,她准備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
可是,當她填寫被申請單位時,卻犯了難:上海有福美來地產,有上海居友經紀事務所,但
是,偏偏沒有福美來居友不動產居友體系這樣的企業。連侵權對手都找不到,這官司如
何打?
小季連喊郁悶。記者也上網檢索了一番,發現這家以傳遞真誠為自居的公司是這樣
介紹的: (上海居友經紀事務所)一、福美來不動產(居友加盟體系)願景:長期願景:
成為一家卓越的百年地產企業。這樣的表述,不要說小季,就是記者,也搞不清楚,到底是
福美來地產加盟了居友,還是居友加盟了福美來?
記者就此事與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聯系,該仲裁委人士表示,從近期受理情況看,
暫時他們還沒有碰到這樣的情況。但是,從歷史上看,加盟店行為一般發生在餐飲、理發、
房屋中介、家居裝潢等行業,而從責任分配情況看,一種是品牌輸出方只輸出品牌、規章制
度或產品等,但不涉及加盟店管理,如果這類加盟店發生勞動爭議,侵權責任在加盟店,而
不涉及品牌輸出方;還有一種是品牌輸出方既輸出品牌等,還參與加盟店的培訓、人事管理
等,如果這種情形出現,品牌輸出方承擔相應責任。這位仲裁委人士表示,對記者所述情況,
他將向有關部門反映。
事實上,類僅小季遭遇這樣的投訴,記者還碰到多起。綜合來看,加盟店利用了法律法
規的漏洞,玩起了名稱游戲。
名稱相嵌職工難知情
凡是加盟店,都有自己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所謂加盟,一般指利用另一方品牌等
經營,經營期間,則要向品牌出借方支付管理費。這是最普通最常見的一種加盟方法。但是,
這種加盟方法,卻被少數違法加盟店所利用,他們通過名稱相嵌,讓不知情的勞動者受騙。
小馬進入一家品牌地產(漢昌店)後,擔任了銷售員。由於近來二手房屋買賣不景氣,
老板辭退了他。小馬向老板索要經濟補償金,老板不同意。小馬一怒之下,准備將企業告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是,他與小季一樣,也碰到了告哪一家的問題。雖然經過調解,老
板支付了經濟補償金,但小馬感嘆,這種利用大品牌做生意的加盟店,真要打官司,還找不
到對手呢。
侵權方不怕打官司
還有一種情況,勞動者雖然知道自己進入了加盟店,但由於加盟店使用了大品牌,勞動
者以為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找大品牌算賬,但由於現行的規定,使勞動者的想法無法實
現。
外來務工者小劉進入一家大品牌加盟酒家,工作一段時間後,企業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
也沒有給他繳納社會保險。小劉多次提醒企業,企業卻當耳邊風。無奈之下,小劉把酒家告
到了仲裁庭。可是,令小劉想不到的是,大品牌只通過出借品牌收取管理費,卻不負責酒家
經營。而酒家經營方雖然有自己的公司,但賬面上查下來,卻是一家虧損企業。
小劉想追索出借品牌的店方責任,但他被告知,他與大品牌企業之間沒有勞動關系,他
只能追究聘用他的加盟企業責任。小劉連呼倒霉,他不解地問:如果大家都玩這樣的游戲,
職工的合法權益如何保障?
企業倒閉職工倒霉
福美來不動產居友體系的老板威脅小季:要求不要太高,否則他關門。此話在現實當中,
還確實存在。
小汪在一家家居裝潢加盟企業做設計,由於生意清淡,老板將小汪列入了裁減人員名單。
小汪說,走人也可以,但企業總得按國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老板說,要錢沒有,要命一
條。眼見老板是無賴,小汪把企業告到了仲裁庭。可是,案件尚未審理,卻傳來了壞消息,
老板走人,企業倒閉了。
小汪想追索品牌輸出方的責任,但現行規定使他的想法無法實現。小汪苦惱地說:品牌
輸出方不是每月要收管理費嗎?既然叫管理費,就表明它實施了管理。那麼,它就有義務承
擔連帶責任。如果管理費只表明是品牌輸出收費行為,那何不乾脆就叫品牌出借費或品牌租
賃費?
建議品牌輸出方承擔責任
就此類勞動爭議,記者與上海紅三權律師事務所主任羅強律師等進行了探討。羅強認為,
隨著社會的發展,加盟店的這種做法,既使品牌輸出方擴大了影響力,增加了收入,也使加
盟方贏得了發展機會,從大的方面來說,是好事。但必須看到,加盟店這種獨特的經營方式,
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時,也要考慮它的特殊性,制訂相應的政策或法規。
他認為,加盟店租用品牌行為是得到品牌輸出方認可的,加盟店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特
別是店主逃匿等,應該追究品牌輸出方的連帶責任。否則,任意加盟,任意簽約,任意收費,
職工的利益卻無人保證。
他建議,國家或地方應該規定,加盟店對新入職工必須說明情況,明確用工主體等。如
果此類勞動合同未訂或事先沒有向職工說明,品牌輸出方應該負有連帶責任。而且從維護品
牌聲譽角度出發,輸出方也應對加盟店有所約束和要求。 趙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