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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一般來說,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購買的房屋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我父親幫我出了一部分錢,供已婚的我買房。我想問一下,該房是否能夠認定為我本人的個人財產呢?產權該如何界定?
讀者方先生
答方先生,你好!你的來信收到,經向漢宇地產有關部門諮詢,答復如下:
從現行法律上講,如果已婚,那麼夫妻兩人名下的財產確實是夫妻兩人共有的。而且,從客觀實際認定來說,如果無法提供詳細的出資證明,那麼確實無法說明是誰出的錢,只有按照法律規定了。
但基於你的實際情況,或許出於對父母財產的保障希望,也有一定的保全方式,大體有兩種。
方法一:財產公證。就是在你買房前,得到父親給予資金的時候,由你們夫妻兩人和你父親去所在區縣的公證處做一個財產公證,既可以是簽訂了購房合同後、具體到某套住房地址的出資比例公證,也可以是簽訂購房合同前、總預計購房款的出資比例公證。這兩種公證方式中,後一種更妥。財產公證辦法的好處是:由於是出資比例的公證,所以購房後不論房產價值的變動,你父親所出資的比例不變,也同時享有了住房的昇值權益和下跌風險。
方法二:寫借條。就是你在獲得父親提供的資金的同時,向父親寫一張借款借條和你收到父親借款的收條,以此證明該錢款是由你父親提供的,用於你們夫妻購房的。為了減少日後可能的爭議,該借條同時也要有你妻子的簽名。也就是說,該借款借條是由你和妻子兩人簽名書寫,注明日期,由你父親保管。同時,你父親給你錢款時,最好是經由銀行轉賬,以此獲得銀行轉賬記錄。 不過第二種方式的缺點是,這只能代表借款關系,與住房無關。房產增值貶值的收益和風險,也與你父親無關。如果房產昇值,顯然你父親毫無獲益,不過至少有助於保障你父親出資的權益。 劉珍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