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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6日,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離婚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由於一套房產的分割問題,將原本簡單的案情變得復雜起來。
2002年,24歲的李峰經人介紹於袁琳相識並閃電結婚,婚後兩人住在李峰婚前所購買的房子中。可沒幾年,原本平靜的婚姻生活便一去不返。夫妻兩人因生活瑣事和性格差異常常發生爭吵,甚至鬧到分床而睡,分房而居。2009年春節,因袁琳誤會丈夫和單位某女同事往來關系親密,認為李峰對婚姻不忠,常常借此與其爭執打鬧,任憑李峰如何解釋也無濟於事。夫妻二人陷入分居冷戰當中。
2011年3月,李峰一紙訴狀告到法院,稱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離婚。而袁琳則表示,婚姻出現問題是由於丈夫出軌在先,離婚可以,但理應對自己作出補償。在談及現有房產如何分割時,夫妻二人再次發生衝突。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對於現所住房子的歸屬問題,雙方各執一詞。
李峰強調,自己在婚前曾購買一套住房,建築面積有57.75平方米。婚後用該住房換購一大套住房,建築面積達到99.61平方米,也即現在居住的房產。故該房產應認定為自己婚前住房換購所得,屬於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理因歸其一人所有,不得分割。
袁琳則認為,現在的住房雖然確為李峰婚前房產換購所得,但以小房換大房系婚後發生的,作為夫妻婚後所得財產,故該房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並在離婚時予以均分。
法院審理認為,該爭議房產系李峰以其婚前住房換購所得,其中包括了李峰的婚前個人工齡、職務等因素,故該房產包括了李峰婚前財產,即被換購房產57.75平方米的住房面積,剩餘41.86平方米為婚後所得,應為原、被告兩人的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鑒於房產登記在李峰名下,且包含李峰的婚前財產,故法院判決房產歸原告所有,但原告可根據兩人婚後在該房產中所佔面積及評估價格,給付被告袁琳相應的房屋折價款。(潘家旻) 作者:潘家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