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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瞭解到,爲支持中低收入家庭通過房屋互換改善居住條件,自7月起推出個人房屋互換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這是市政府2011年爲民辦15件實事之一,也是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今年推出的又一惠民新舉措。
近年來,房屋互換業務快速發展,已成爲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條件的重要途徑。爲滿足職工羣衆對開辦房屋互換住房公積金貸款日益增長的需求,年初以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房屋互換市場、職工需求及房屋互換業務流程等作了深入調研,制定了房屋互換貸款實施辦法。
個人房屋互換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推出後,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辦理房屋互換時,如果資金不足,可就互換差價部分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貸款,申請貸款需滿足下述條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一年以上;本人或配偶在我市通過房屋互換形式獲得自住普通住房,且該行爲發生在一年以內;有穩定收入及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具有房屋互換的有關手續、文件和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等。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借款人所在單位連續欠繳住房公積金超過65天(含65天),無法辦理房屋互換住房公積金貸款。
據介紹,無論是產權房還是非產權房互換,均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依據貸款有關管理辦法,房屋互換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能高於互換房屋的差價、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與已貸額度的差額及抵押房屋價值的六成;若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借款人可以申請辦理組合貸款。房屋互換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齡不能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加抵押房屋房齡不能超過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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